藥食同源

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

第一條 (目的依據)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(以下簡稱《食品安全法》)及其實施條例,為規范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管理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(定義范圍)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,是指具有傳統食用習慣,且列入國家中藥材標準(包括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及相關中藥材標準)中的動物和植物可使用部分(包括食品原料、香辛料和調味品)。

第三條 (管理部門)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家衛生計生委)負責制定修訂并公布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》(以下簡稱《目錄》)。

第四條 (制定原則)制定《目錄》應當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為宗旨,堅持科學合理、公開透明的原則。

第五條 (鼓勵原則)國家鼓勵科研機構、社會團體及企業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前提下,開展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的安全性研究和開發利用工作。

第六條 (列入原則)列入《目錄》的物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:

(一)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;

(二)在中醫藥典藉中有食用記載,未發現毒性記錄;

(三)具有傳統食用習慣,正常食用未發現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、亞急性、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,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;

(四)符合中藥材資源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;

(五)已經列入國家中藥材標準。

第七條 (不列入原則)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質不列入《目錄》:

(一)列入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》和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》的野生動、植物品種;

(二)中藥材使用過程中存在不良反應的;

(三)違背國家法律、法規或不符合飲食傳統要求的;

(四)其他不應列入的情形。

第八條 (修訂周期)《目錄》實施動態管理,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進展適時增加或刪減。

第九條 (修訂依據)國家衛生計生委依據下列情況對《目錄》進行修訂:

(一)國家中藥材標準修訂情況;

(二)對列入《目錄》中物質的再評估情況;

(三)發現有不良反應案例信息和文獻報道;

(四)食品安全監管情況。

第十條 (修訂程序)《目錄》修訂程序:

(一)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對《目錄》進行安全性評估,提出具體修訂意見。

(二)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在《目錄》評估過程中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相關意見與建議作為《目錄》安全性評估的參考依據。

第十一條 (物質信息)《目錄》中的物質一般應當包括下列信息:中文名、拉丁學名、所屬科名、使用部分。必要時,標注使用的限制條件。

第十二條 (生產企業責任)使用《目錄》中的物質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,應當保障所生產經營食品的食用安全性。發現《目錄》中物質存在食用安全性問題,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省級衛生計生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。

第十三條 (再評估)列入《目錄》的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再評估:

(一)有證據表明《目錄》中的物質可能存在安全性問題的;

(二)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認識的提高,對《目錄》中的物質的安全性產生質疑的;

經再評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,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公告禁止其生產經營和使用,并從《目錄》中刪除。

第十四條 (與新食品原料銜接)利用《目錄》以外的物質為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,應當按照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》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審查,符合要求的,作為新食品原料予以公布,并在《目錄》修訂時酌情納入。

第十五條 (與監管銜接)《目錄》中的物質生產經營由有關部門依據《食品安全法》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實施監督管理。

第十六條 (排除情況)本辦法不適用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。保健食品、食品添加劑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。本辦法自  年  月  日起施行。原衛生部 1987年10月22日公布的《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》同時廢止。

附件: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(征求意見稿)

http://www.nhc.gov.cn/ewebeditor/uploadfile/2018/07/20180704093409408.doc

Fc2成本人在线视频
<table id="uvpgf"></table>
    1. <pre id="uvpgf"><label id="uvpgf"></label></pre>
    2. <p id="uvpgf"><label id="uvpgf"></label></p>
      <tr id="uvpgf"></tr>
    3. <acronym id="uvpgf"></acronym>
      1. <td id="uvpgf"></td>